买方:_________(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 (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一、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________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二、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四、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
1、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验收方式: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验机构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六、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________________;总价:______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预付货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七、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__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八、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_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九、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其它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本进出口代理合同由上述各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市订立。
鉴于:
1、甲方决定独家发起,采取社会募集的方式设立__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乙方为经甲方批准设立的股份公司筹委会。在股份公司筹建期间,由乙方代表股份公司办理与股份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与上市有关的一切事宜。
3、甲方有权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代理其集团成员的进出口业务。
4、股份公司成立后,将成为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在进出口方面的业务将由甲方代理。
5、甲、乙双方同意,自股份公司依法设立之日,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所享有及承担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自动转由股份公司享有和承担,本合同的`乙方即为股份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规,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代理权限:
1、甲方确认,甲方经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代理乙方进出口业务的权利。
2、甲方同意在其进出口权限许可范围内,代理乙方办理生产经营中所需之进出口{业务,以便乙方进口维持其生产所必需的物品,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出口。
第二条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助股份公司办理进出口批文;负责对外谈判,代表股份公司对外签约;负责对i外执行合同,包括对外开证、结算、结汇、对外索赔等,并随时向股份公司通报情况;负责提供外方及国内有关部门的资料、单据以便股份公司及时做财务处理。
2、股份公司的权利、义务:
负责进出口项目的全部技术问题,包括设备、原材料的选型、验收;负责签署技l术附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谈判,在价格、运输、保险、索赔等方面提出参考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收付款、验收等工作;负责进出口货物的境内运输、保险等事宜;除按照进出口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收付款外,还需及时支付报关、商检代理费等费用。
第三条代理费用:
本着对内优惠的原则,在外经贸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调百分之__至百分之__。
第四条特惠条件:
除代理费优惠外,甲方将利用自身在银行的信誉,为股份公司提供资信担保,减少股份公司抵押款的数额,减少利息支出,加快资金周转。
第五条期限:
本合同规定之进出口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至乙方获得之进出口权之日即告终止。
第六条代理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负责办理一切有关乙方进出口所必需的报关、清关手续痴及文件,并尽量协助乙方取得有关的进出口批文。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
3、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略)
第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进出口代理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第十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裁决。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本合同在________协议基础上签订,中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进______设备,其交易条件如下:
一、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数量: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三、规格:卖方提供设备质量、规格,有关技术资料,技术保证,图纸,详见合同附件二。
四、交货后服务:卖方派遗有经验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设备安装、试车,进行指导。具体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详见合同附件
三。
五、卖方对买方派遗来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培训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四。
六、价格:fob________(港口)________元。设备总件和单证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五。
七、包装: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卖方自行设计。发货后另行以函电通知买方。凡由于卖方对货物
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卖方均应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由买方负责投保。
九、装运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
十、装运港:________。
十一、目的港:________。
十二、支付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买方通过中国银行________分行在设备装运15天前,开立以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________元即期信用证。
十三、单据:货物装船离港后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议付货款。
(1)发货票五份。
(2)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背书,一式三份。
(3)品质、产地证明书两份。装运设备船只离港后五天内,卖方应航寄买方及卸货港、中国对外贸易公司以上各项单据副本各一份。卖方还应随船交付买方在目的地的指定收货人以上各项单据副本两份。
十四、装运:
(1)在开始装运月份前20天,买方应以电报通知卖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船名。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上项电报通知五天内复电买方。
(2)装货船到达装运港五天前,买方应将装货船船名与国籍,预计到达装港日期,装运数量预先以电报通知卖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18个小时前,买方应对上述内容发出正式通知。
(3)装船结束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货船船名、收货人、装货数量、目的港、金额、装货船离港日期通知买方。
十五、检验:
(1)卖方供应买方的“设备”的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应将本合同“设备”的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方,作为检验依据。
(2)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买方在装货船到达目的港后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4)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工作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在双方合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少、缺陷、损坏或包装、质量标准与本合同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买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设备有上述问题并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如逾期,索赔立即成立。
卖方接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一个半月。如需重新制造的设备或部件,其补交货时间,届时由双方另议。
(5)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十六、保证,赔偿与处罚:
(1)如果设备发现缺陷,买方必须在到货后一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卖方保证设备质量、规格、技术资料、图纸符合买方的说明。如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时执行,对卖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卖方交付罚金。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部分或整批交货,对买方造成了损失,则卖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买方交付罚金。________号协议中的赔偿与处罚规定也适用于本合同。
十七、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义务,买卖双方按________协议规定办理。
十八、解除合同:如果卖方迟交设备超过6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撤销全部定单,不论撤销时货物是否运用或财产权是否已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十九、仲裁:有关本合同和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被告方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一方负责。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进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二十、效力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________签字,有关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规定与________号“协议”规定相同。
中国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 总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盘、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编辑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1)发盘于送达被发盘人时生效。
(2)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盘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a)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b)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第十
(1)被发盘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
(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第二十条
(1)发盘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盘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盘送达被发盘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盘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盘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盘、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第二十九条
(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
(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三十二条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第四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第四十三条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第(1)款和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四十五条
(1)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或仲裁庭不得给予卖方宽限期。
第四十六条
(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
(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四十
(1)在第四十九条的条件下,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3)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为包括根据上一款规定要买方表明决定的要求在内。
(4)卖方按照本条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须在买方收到后,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二)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三)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五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第五十一条
(1)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
(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第五十二条
(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第三章 买方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第一节 支付价款
第五十四条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第五十五条
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第五十六条
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第五十七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节 收取货物
第六十条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收货物。
买方: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大车床的设备采购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车床设备,机型CW6163,价格51.3万元/
台;包含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含税、运输费、包装费、以及安装、调试、检验费(含设备安装验收取证费)及培训所需费用等伴随服务的费用。
一、价款支付
1、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95%的即48.73万元,作为合同预付款。
2、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额的5 %即2.57万元。
二、技术要求
1、能有效车4米长的轴端;
2、设备内的所有的零部件必须是最新的,不能使用旧部件;
三、安装、调试、验收
1、乙方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甲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3、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乙方提供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买方设备、材料损坏、乙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4 、如果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对此甲方具有选择权。
5、如果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索赔。
四、伴随服务
1、乙方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
(1)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调试和启动指导,直至设备运作正常;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全面掌握为止;
(6)设备出现故障,接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之后在72小时内解除故障。
2、如果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到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无事先约定的,上述卖方应提供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3、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五、保证
1、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查过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2、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3、质保期内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甲方: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 (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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