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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享有哪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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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三)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活动依法进行制止。

(四)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于违法建筑该怎么处罚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处理: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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