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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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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之诉。每个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

2、各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具有相关联的各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管辖;

4、一个之诉起诉到后,其他之诉的主体向同一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未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向该的上一级提出申请,要求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之所以向上一级法提出申请,主要是考虑到本级人民对本院工作人员的立案工作有包容之嫌,并且将可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分成若干案件,有利于多收取受理费。因此,向上一级提出更为妥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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