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为助推县产业发展,培育、扶持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优质创业项目,鼓励和促进高层次人才落户我县创新创业,设立县高层次人才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运营宗旨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对高层次创新人才、高层次创业人才、顶尖团队所在的符合县产业发展方向、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进行资金支持,并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助推创业企业成长。
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县财政全额投资在县人才专项资金中设立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5000万元(首期拨付1000万元)。在本办法施行过程中,若5000万元已投资完毕,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投资资金,经县同意后由县财政局追加拨付。
第三条资金使用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委托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方式开展直接投资。首期拨付的1000万元使用完毕后,由XX公司根据评选项目需求报请县同意拨付剩余资金。
第四条资金管理
(一)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5000万元,由XX公司设立专户管理及运营,并持相应股权、债权。投资项目退出的资金金额用于滚动投资。
(二)XX公司首期从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专户中提取85万元用于该基金的初期运作费用。其后每年年初从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专户中直接提取管理费。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为委托管理的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上年度投资额的3。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投资业务所发生的项目调查、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投资管理成本以及管理机构部分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支持对象符合县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倍增计划要求的高层次创新人才、高层次创业人才、顶尖团队所在的企业,该企业应在我县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在我县依法办理税收缴纳关系。外资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及县内企业驻外分支机构不适用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即可优先申报:1.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产品的样品或者样机,并已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可行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2.处于成熟阶段的项目,应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新药证书等成果证明,或经法定登记机构认可的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转让合同。
第六条项目来源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投促局、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物推办、县新推办、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参与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高层次创业人才、顶尖团队等工作,XX公司具体负责建立项目库,并进行日常动态维护与管理。
第七条投资额度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对单个企业按照项目不同成长阶段进行差别化投资,单期投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其中,股权投资项目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0%,投资金额以市场化估值方式确定,且不能成为其控股股东,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债权投资项目以双方约定并形成的正式协议所确定的金额予以执行,且需要被投资企业提供足额抵押或第三方全额担保,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章投资管理
第投资流程投资流程包括:项目筛选投资立项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管理投资退出。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筛选XX公司对项目库进行初步筛选,由项目经理负责加强与项目有关方进行沟通,形成投资项目筛选意见。
(二)投资立项XX公司召开投资立项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立项会议纪要。
(三)尽职调查项目经理负责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可行性研究,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形成投资建议书。
(四)专家评审根据具体项目选取相对应的具有资质的外部专家(指技术、投资、市场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等),对该项目进行评议,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投资决策XX公司按市场化、专业化要求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决策。投委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外部委员4名,从行业、投资、法律、财务等外部专家中选取。投委会对投资项目实行投票表决,每个项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投委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六)投资实施投资项目经投委会决策通过并报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XX公司方可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章程或借款合同等经法律顾问审查后的法律文件,并按协议拨付投资款项。
(七)投资管理1.为有效管理投资项目,项目经理负责按照投资协议、章程及其他相关约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相应管理。XX公司原则上不派员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2.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增资的,经项目评审、决策通过并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XX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拨付投资款。3.对投资项目中发展良好的企业,由县XX公司的投融资平台优先对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八)投资退出1.退出时间根据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资退出时间。2.退出方式及价格投资项目的退出方式及股权价格的确定,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执行。3.投资退出决策及实施拟实施股权投资退出时,XX公司应将退出方案报经投委会审核后,按照企业国有产权处置审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损失核销投资项目依法处置、清算完毕后,XX公司提交投资项目损失核销申请,报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审查,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审批核销。
第三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管理监督
(一)XX公司每半年将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的运营情况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备案,每年向县报告1次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投资基金不定期检查。
(二)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由XX公司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一条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建立项目经理风险保证金制度。XX公司项目经理每月从绩效薪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总额为项目经理所负责投资总额的0.5%。当投资项目发生损失时,首先将项目经理的风险保证金用于弥补损失。当项目经理风险保证金因弥补损失而低于投资总额的0.5%时,继续按照一定比例分月提取,直至保证金达到其所负责投资总额的0.5%。
(二)为保证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的市场化运行,将项目的运作情况与投资团队紧密挂钩,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投资项目实施跟进投资制度。项目经理、投委会委员等参与项目的个人对相关投资项目可选择跟进投资,上述人员跟进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20%。跟进投资的个人股权应与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投资定价、进入时间相同,并全权委托XX公司进行管理;跟进投资的个人股权的退出应晚于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
(三)实施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管理营运激励机制,XX公司及团队参与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收益分配。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净收益的20%奖励给XX公司,剩余80%收益留存县人才创业风投基金专户。XX公司所得奖励中的80%用于激励团队,重点奖励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投委会委员及相关人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