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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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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享受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根据供养人数不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30%),以及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自2010年1月1日起)。

法律分析

上海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3年4月起,仍按每人每月570元执行;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拓展延伸

上海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保障迎来重大变革

上海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保障近期经历了一场重大变革。根据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退休职工在离世后的保障措施。新明确规定,企业退休职工的家属将享受更为优厚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以缓解家庭经济负担。此外,还提出了更加便捷的申领流程,以确保家属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待遇。这一重大变革旨在进一步提升企业退休职工的福利待遇,体现了对退休职工及其家属的关怀和尊重。上海市将持续关注的实施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以确保退休职工及其家属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结语

上海市企业退休职工离世保障近期改革,提供更优抚恤金和丧葬补助,减轻家庭负担。还优化了申领流程,确保及时获得待遇。此变革旨在提升退休职工福利,彰显对他们及家属的关怀和尊重。上海市将持续关注实施效果,调整和完善保障措施,最大程度保护退休职工及家属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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