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长期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拥有经营管理及转租权的房屋(合同标的)“ 号共 间,合同约定套内面积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经营场所。
第二条 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
1、租用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第一年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二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三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
3、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的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其余租金支付方式 。
第三条:水电费、保洁费、电话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保洁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所有费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方可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同时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租金和费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损毁,应负责恢复原状。
3、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清洁、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5、乙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乙方施工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和房屋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保证承租甲方房屋作为合法用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房屋内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8、租凭期间产生的一切税收均由乙方自理。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会所长期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加快现代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泰安泰安市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绿色生态泰安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从维律程序的严肃性、制约性,惩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发,为确保发包方、承包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经营标的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发包给乙方。
四至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承包费共计人民币元,分年交清,每年交纳元。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的承包费。
二、承包经营期限乙方承包期为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林木、林地资源。
督促乙方植树造林,限定在年内绿化所承包荒山并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所承包经营林地和森林资源的行为。
依法依规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用。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护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的排他性用益物权,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按照统一规划或承包合同约定,组织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承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合同有效期内,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自主经营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除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其他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继承权;并依法享有开发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权利。
所承包甲方的林地,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依法征占用的,依合同约定依法获得补偿及社会保障费用。
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权自主流转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有权依法制止破坏林地,毁坏林木,携带火种进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等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依法合理的保护利用林业用地。做到依法经营,不改变林地用途,不造成林地永久性毁坏,确保承包的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承包经营期限内,可自主流转所承包林权权属,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人员的,须依法经甲方同意,林权需要变更的,要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须经甲方备案,并及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
按照合同约定时限要求进行植树造林,在年月前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存活率保持在85%以上。
林木需要采伐时,要提出采伐申请,经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并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限,负责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成活率达到85%以上。
负责承包期内林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对盗伐滥伐林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防止水土流失负有直接责任;遇有破坏林地、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在制止的同时须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
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林木生产经营、林权权属流转。
如遇国家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必须服从大局需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即生效。承包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乙方在年月前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存活率未保持在85%以上的;林木依法采伐后,未能及时更新或未达到85%成活率的;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权属。
在承包期内乙方遇有破坏林地、毁坏林木、携带火种进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或监守自盗、滥伐林木的,依法追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权属。
甲、乙双方其他违约责任。
六、其它事项: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化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执行中如遇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宜,由乙方选定仲裁机构或应诉。
在乙方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内,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占用林地而造成的中途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林木补偿费全部支付给乙方,林地补偿费由甲乙双方届时依据乙方对林地投入和立地条件改善情况及承包所剩时间等因素协商确定。
承包期满时,林权所有权交还甲方,林木及附属物的处置,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届时依约定处理,处结后甲方收回其权属。甲方在另行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如国家法律对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新的规定时,以修改后的国家法律为准。
本合同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全程监控权、行政执法权,并负有法律责任。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乡、县林业局各执一份。
七、附件发包时林木、林地评估材料。
发包时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鉴证机关:
经办人:
会所长期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为了维护出租方经营场所柜台的正常租赁经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柜台
1.1所租赁柜台为位于号摊位的节柜台;
1.2柜台的使用面积为;
1.3柜台的装修及设施
1.3.1本租赁柜台在交付乙方时应当可以正常使用;
1.3.2乙方在承租后,必须爱护甲方的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有损坏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1.3.3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营业摊位的结构和布局,也不得私自乱接用电设备;
1.3.4乙方如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柜台拆改结构或重新装修的,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装修费用及设施由乙方自行承担;
1.3.5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续租,乙方在甲方租赁柜台上所添附的财产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属于乙方的动产,由乙方带走;
乙方投资进行的装修,能拆除的,由乙方拆除后带走;
属于乙方的设施和装修,无法移动、拆除,或虽能移动、拆除但会对租赁柜台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无偿留归甲方所有。
1.4如甲方进行布局调整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调整。
二、经营范围与经营活动
2.1乙方将所承租的柜台用于经营;
2.2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内,乙方应按上述约定范围进行经营,在经营范围内所从事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2.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的店堂纪律,文明经营,礼貌待客,遵守营业时间,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乙方商品摆放不得超出其所租赁柜台货架范围;
2.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一切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2.5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提出的所有吃、拿、卡、要等一切不合理要求;
2.6乙方改变柜台租赁用途的,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发生法律效力;
2.7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承担全部权利义务:
2.7.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2.7.2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宣传,招揽客户;
2.7.3如因经营活动与第三人发生纠纷,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义务。
2.8乙方的经营范围如需特殊许可,乙方应自行办理所有申请、批准事项,费用自理;
2.9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制止,并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2.10如乙方在租赁期间从事非法经营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租赁期限
3.1乙方承租柜台的租赁期限为:壹年,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2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续租的要求。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甲方不得恶意的提出不合理的条件,以使乙方放弃续租要求;
3.3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不续租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内将柜台清理完毕交还甲方。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完成清理工作的,可以延期交还,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乙方每延期一天,须按本协议规定的租金日标准向甲方支付柜台占用费。
四、租金、费用及质押金
4.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标准为每租赁年度元;
4.2在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必须至少向甲方支付半年租金,其余租金乙方应于下半个租赁年度开始之前支付;
4.3乙方租赁柜台发生的水费、电费、暧气费包括在租赁费当中,其他税费等所有实际发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4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上述实际发生的各项税费;
4.5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元人民币的质押金,作为本租赁合同的担保。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未实施违约行为,质押金全部退还,但不计息。
五、柜台修缮责任
5.1柜台的正常修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但因可归责于乙方行为的修缮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5.2发生按前款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修缮责任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修缮要求,甲方须在乙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予以修缮,以使其达到或满足乙方正常经营的需要;
5.3甲方未按前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自行修缮,修缮费用乙方有权从租金中扣除或要求甲方支付。因甲方不履行该项义务,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须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转租、转让、调换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柜台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7.1除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7.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柜台,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将租赁柜台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擅自改变柜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拆改结构的;
未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的;
故意破坏租赁柜台的;
乙方严重违反店堂纪律和甲方制定的约束所有租赁户及业主的规章制度的。
八、违约责任
8.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收回柜台,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赔偿额为两个月的租金;
8.2甲方有其他违约行为或妨碍乙方经营活动行为,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
8.3乙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协议外,乙方还须向甲方赔偿违约金。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实际未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8.4乙方在租赁期间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已交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8.5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九、财产保险
9.1甲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租赁经营的财产保险事宜,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保险受益人亦为乙方;
9.2乙方如拒绝参加保险,甲方对不能归责于甲方过错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文本及生效
9.1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由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9.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且乙方向甲方交付租金、质押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9.3甲方所制订的商户手册、商厦规章制度及双方签字认可的交接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签署:
甲方:
授权代表人:
乙方:
授权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