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提供虚据会受到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轻者罚款、拘留,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常见虚据包括虚人证言、伪造公章、伪造文件和虚假票据。为防范虚据,应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并完善虚据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交虚据的当事人和导致证据虚假的责任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民事诉讼中发现对方提供虚据会受到处罚,我们应始终坚持事实。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发现对方证据虚假会被处罚吗?
民事诉讼提供虚据会被处罚。处罚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民事诉讼中常见虚据
(一)虚人证言民事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虚假的证人证言。有时由于证人人数众多,且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出庭陈述,人民往往只能逐一到当地核实,有时为了找到每一个证人还要往返几次,工作量十分巨大,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有关公章的虚据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利用盖章漏洞篡改证明内容、非法使用空白证明信或伪造公章。这些行为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屡有发生。例如,某区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竟然伪造的公章出具虚明。
(三)伪造、篡改国家机关文件问题有效证照、国家机关文件作为书面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均属较强者,然而近年来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伪造、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另外,现在诉讼中常出现多种伪造证件,如身份证、行车执照、学历证、房产证甚至,五花八门,分辨起来着实不易。
(四)虚假票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系,是否付清,货物是否查收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很多内容要依赖票据证明。然而,现实情况是票据管理混乱,伪造票据现象比比皆是,查证起来有相当困难。
二、防范虚据的对策与途径
第一是弱化、在调查收集证据方面的职权,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这种调查取证主要是通过询问、委托鉴定等形式进行,而不是像现在一样,法官事必躬亲。
第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虚据过错责任追究和制裁制度。
1、坚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即提供虚据的当事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对等的责任。在使用制裁措施方面,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简化使用制裁措施的程序。
2、进一步明确虚据的责任主体。提交虚据的当事人固然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出具虚据或者导致证据虚假的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民事诉讼发现对方证据虚假会被处罚,具体怎么处罚的需要根据相关的案情具体来看,轻则罚款重则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不能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想法,任何时候都要根据事实来说话。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虚据是被严禁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虚据的提供者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的处罚。常见的虚据包括虚人证言、伪造公章、伪造、篡改国家机关文件以及虚假票据等。为防范虚据,应弱化的调查收集证据职权,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完善虚据过错责任追究和制裁制度。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始终坚持事实,避免提供虚假材料,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