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发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质量签证单、工程款结算书等。
4、有权主管或管辖的证据等。
一、工程欠款纠纷应提供的证据有什么
1、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个人的是双方身份证资料,公司的是双方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会议纪要,来往邮件、信函,现场工程签证单等等一切相关的证据材料。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其它诉讼相关的证据资料。
二、合同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明
合同纠纷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社区法人登记证等登记材料,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建立的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表等;
3、证明施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如工程预算、决算报告等,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当事人共同确认工程量和质量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和清单,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提交的其他证据。
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指当事人为未成年人且未办理身份证的)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的证明;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交付验收记录、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明书、建筑工程决算审核意见通知书、结算凭证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息、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它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