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如果是正常家用过程中发生的车祸赔偿,即使离婚后也有可能承担偿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6、一方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属于侵权之债,夫妻之间既谈不上举债合意,也不存在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难以根据上述两个标准来判断。一般侵权实行过错归责原则,由行为人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原则上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所谓运行支配,是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则是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故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侵权之债,应当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对于“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车辆运行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还应当包括车辆运行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带来的种种出行便利甚至享受。总之,机动车的使用只要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包括接送父母、子女和夫妻一方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享有,由此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第3种观点: 没有,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是需要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的。有的当事人可能存在主观过错,经过机关责任认定以后,需要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妻子不是责任人,没有偿还的义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但并非所有的车辆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都可以称为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第五十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